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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处理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对2018年12月31日之前依法扣留逾期未处理的机动车辆清查处理,现依法予以公告。 请相关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相关证件,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载明的交警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依法处理;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附:逾期未处理车辆详单 铁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