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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河办发〔2018〕20号
关于对河道垃圾及私设入河排污口
进行清理整治的通知
各镇(场)人民政府(办事处):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河流、水库水生态环境,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昌图县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昌图县河长制实施方案》要求,结合近期对各镇、场河长制工作督查情况,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彻底清除河道垃圾,确保成果不反弹
我县自今年4月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为期2个月的河库垃圾清理专项行动,各镇、场积极响应,行动速度快,清理干净到位不留死角,顺利通过了省、市对我县河库垃圾清理验收。通过近期两次河长制督查及县级总河长、流域河长巡河时发现,部分镇、场辖内河段出现反弹现象,部分镇、场个别河段垃圾又比较多,请各镇、场重新对沿河桥梁节点、村屯距离河流较近的地点等垃圾易倒区进行清查,发现一处清理一处,确保河库垃圾清理专项行动成果不反弹。
二.彻底封堵入河排污口
按照省、市河长制2018年重点工作要求,县河长办今年对全县入河排污口情况进行了调查统计。从调查情况看,除“两河流域”部分镇、场对入河排污口进行封堵外,全县仍有排污口未进行封堵,每天仍在向河流排放生活污水、畜禽粪便等,为确保我县2020年年底前所有河流全面消除劣V类水质,经县级总河长同意,决定对全县私设入河排污口进行全面封堵。
经同水利部门了解,我县所有入河排污口均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均属私设入河排污口。请各镇、场对私设入河排污口业主加大宣传力度,劝导各业主在7月30日前自行将私设入河排污口进行封堵;对超出约定时限拒不封堵的,各镇、场要把名单上报至县河长办。县河长办将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昌图县河长制办公室
2018年7月11日